返回资讯列表
保险理赔

辽宁人注意:重复保险这些坑别踩,律师教你避坑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2026年4月11日

### 一、核心要点 **定义**: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、同一保险利益、同一保险事故,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,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。 **法律依据**: - 民事层面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56条 - 刑事层面(若涉及诈骗)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98条 ...

一、核心要点

定义: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、同一保险利益、同一保险事故,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,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。

法律依据

  • 民事层面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56条
  • 刑事层面(若涉及诈骗)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98条
  • 注意:重复保险本身为民事行为,无刑事量刑;仅当故意骗取保险金时,才构成保险诈骗罪。



    二、普通人最容易踩的3个坑

    1. "多买多赔"误区

    具体描述:以为买两份保险出事能拿双份,实际《保险法》规定赔偿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,超额部分无效。

    如何避免:投保前确认标的价值(如车辆市价、房屋评估价),不超额投保。


    2. 未如实告知已投保情况

    具体描述:投保人隐瞒已有的保险合同,可能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、拒赔,甚至被认定为诈骗。

    如何避免:投保时主动向保险人说明"是否已有同类保险",留存告知记录。


    3. 混淆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

    具体描述:把"多个保险人共保同一标的(保额不超价值)"当成重复保险,导致误判风险。

    如何避免:投保时问清"保额总和是否超过标的价值",区分"共保"(合法)与"重复超保"(风险)

    法律咨询重复保险
    王勇律师
    主任

    王勇律师

    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

    专注领域:刑事辩护、公司法律顾问、重大民商事诉讼

    执业理念:以专业维护正义,以诚信服务客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