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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人必看:合同解除的3个误区及应对技巧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2026年4月11日

### 一、核心要点 **定义**:合同解除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,因法定或约定事由,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。 **法律依据**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62条(约定解除)、第563条(法定解除)等合同编相关规定。 **核心分类**:分为**约定解除**(双方协商一致或约定...

一、核心要点

定义:合同解除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,因法定或约定事由,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62条(约定解除)、第563条(法定解除)等合同编相关规定。

核心分类:分为约定解除(双方协商一致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)和法定解除(一方根本违约等法定情形)两类。



二、普通人最容易踩的3个坑

1. “发通知就解除”的误区

具体描述:以为微信/短信说“解除合同”就能生效,实际需符合约定/法定条件。比如租客拖欠1个月房租就发解除通知,若合同约定“拖欠3个月以上有权解除”,则该解除无效,租客反可告你违约。

如何避免:先核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,法定解除需证明对方根本违约(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),保留催告、违约证据后再发书面解除函(需对方签收或公证送达)。


2. 解除后“不管后续”的疏忽

具体描述:解除合同后不返还已收预付款、不结算损失,导致纠纷升级。比如买家解除买卖合同后,不退还卖家已发的货物,卖家起诉要求返还并赔偿仓储费。

如何避免:解除后及时协商财产返还、损失赔偿,签订书面《解除协议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避免后续扯皮。


3. 错过“解除权行使期限”的遗憾

具体描述:不知道解除权有期限,过期后权利消灭。比如买方知道卖方逾期交货半年,但1年后才提解除,法院可能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驳回。

如何避免:合同有约定期限按约定;无约定则需在知道解除事由后1年内行使,或对方催告后3个月内行使(民法典第564条)。

法律咨询合同解除
王勇律师
主任

王勇律师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

专注领域:刑事辩护、公司法律顾问、重大民商事诉讼

执业理念:以专业维护正义,以诚信服务客户